171次恶意取款判无期
2006年4月21日晚21时56分,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旁,24岁的许霆木桩式地站着,满脸是汗——自动取款机里插着他余额170元的银行卡,却吐出了10张100元的现金。他一共取款171次,获得17万多元。
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昨日从警方询问笔录中获悉,许霆及同伙郭安山事发前均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保安。此事的来龙去脉,也在记者的追访中得以呈现:在柜员机上多按一个“0”,引发了后来的疯狂取款。
意外之喜
错按取款1000元,柜员机竟然吐出来了
24岁的许霆是山西襄汾县人,家住临汾市的郭家庄村。去年1月1日,许霆从家来到广州。三天后,经熟人介绍,来到天河区一家名为“九毛九”的餐馆做服务员。“他的女朋友当时在广州,他也想去外面闯闯,家里就答应了他”,许霆的父亲许彩亮说。
整整111天后,4月21日晚上21时56分,身份已经变为广东省高级法院保安的许霆,来到高院对面的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取款。许被捕后交待,他知道卡里只有170多元,原本想取款100元,一不小心多按了个“0”,变成了提款1000元,而提款机随即竟吐出了1000元。“我当时觉得很惊奇,我原来的卡里原本只有170多元(具体多少忘记了)。我就查了一下余额,发现没扣钱。然后我再按一次取款1000元,那个提款机又吐出了1000元。”
55次的反复操作后,5.5万元塞满了许的上身衣服,他用皮带把上衣扎好,“那些钱塞的上衣都鼓鼓的”。这时,和许霆一起来取钱的好友兼同事郭安山走了过来,他很纳闷为什么取100元花了许霆这么长的时间。
笔录原文:见到许霆后我喊他的名字,许霆吓了一跳,很惊恐的样子,还满脸是汗,我问他怎么那么久,许霆也没说什么,我们就一起回了宿舍。
疯狂“复制”
凌晨1点再次来到柜员机前,取了102次
在父母眼中,许霆是个老实孩子,“你可以来我们村随便问”。初中毕业后,许受一个表哥的影响在社会上呆了半年。开装载车,帮大姨卖东西,一直没闲下来。半年后,即1999年前后,许霆向家人提出了重回学校读书的想法,“他说自己文化不够,知识不足,干起活来费劲”。许父随后联系了同村好友,当时为临汾八中代理校长的王天喜,能不能让许霆插班补习。“娃儿肯学东西,这是好事”,王天喜一口答应。
随后将近1年的时间里,许霆几乎拒绝了外界的一切干扰,在复习班里专心学习,最终以超过录取分数线42分的成绩考上了临汾市的重点中学临汾二中。
许霆在广州的第一份工作显然不能让他满意,让他觉得几乎没有了自己的空间和时间完成自己的理想。“他是一个很有冲劲,也很有想法的孩子”,介绍许进“九毛九”的是许父的好友刘虎民。在刘的印象里,许霆很会规划自己的人生,但总想一步走向成功。
回到宿舍的许霆和郭安山把钱放到床上,仔细数了几遍。两人坐在钱旁聊了会天。随后,凌晨22日凌晨1时左右,二人再次来到了事发ATM取款机旁。郭安山先拿出其有800多元的农业银行卡,许霆帮他取出了1万多元。随后又用自己的卡取出了大约11万元——商业银行流水账资料显示,许霆第二次连续取款的次数是102次。
笔录原文:开始我有想过要报案或者报银行。但郭安山不让我报,做我的思想不让我报。后来我就没报了,也没告诉单位领导。
逃亡被抓
不辞而别离开,回老家开网吧亏本
上了高中的许霆因为学习努力,被任命为班干部。可不到一个月他就回了家,表示班干部不好当,班里很多同学不听管教上课说话。“后来班里很多同学打电话回来找他,非要他回去”,许父说。
2003年高考,许霆名落孙山,上了一所专科学校。随后,他离开学校做起了摩托车店的推销员,直到离开山西,来到广州。
事后得知,在离开“九毛九”到省高院做保安之间的半个月里,许霆曾经交钱参加了一个培训,“很可能是假的,骗光了他身上所有的钱”,许父说。这时父亲的好友刘虎民再度出面,给了许200元,“我当时觉得他也挺不容易,为了奋斗参加一个培训,弄得身无分文”。
小琴觉得当上保安的男友许霆对新生活非常满意,“有空就学习些会计书籍,朋友也很多”。“他人挺灵活的,1.8米的大个子,又高又壮,偶尔抽点烟,不大出去玩”,昨天下午,一名保安在省高院门口回忆。
4月22日到4月24日,许霆上了一天班还休息了一天,直到24日下午不辞而别。郭安山则到附近办了一张假身份证,用假名“刘阳”办理了一张商业银行卡,在当天中午12时从事发ATM取款机里取出了1万元左右,随后逃回湖北老家。
广州市商业银行查明,事发ATM取款机共被取走19.3806万元,其中许霆取走17.5万元,郭安山取走1.8万元。
据了解,许霆花费10万元开的网吧,每个月仅从朋友那里得到200元的回报。而他一度联系了银行,准备将钱凑足后还齐,但被告知必须回广州投案自首。
去年11月7日,郭安山到老家的牌舟湾水陆派出所投案自首。今年5月22日,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也被抓获。
笔录原文:我坐汽车回山西临汾市,在坐的的士上我发现原来我用报纸包着的5万元塞在被子里的钱不见了。我就没有回家……后来合伙开了一个网吧,投资了10万元,后来这网吧亏本了。
■评说
“判他无期并无不妥”
有业内人士认为,判决填补法律空白
对儿子被判处的无期徒刑,许父举了个例子。“就像你拿着磁卡去路边打电话,卡里钱不多,可你一直在打,超额了还在打,最后把你抓起来判个无期,这合理么?”
广州中院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,但被告知审判意见在判决书里均有体现,不再多说。广州市商业银行,一名工作人员称此事正在调查了解,遂无音讯。
也有法律人士认为,此案判决从法律角度考虑并不无当。因为许霆的行为最接近的便是“盗窃罪”和“不正当得利”,后者除了“职务不正当得利外,其他时候得利品必须是‘遗失物’、‘漂流物’等,而ATM机内的现金显然不属于此”。因此按照目前对“盗窃罪”的相关法律,“许霆案”并无不妥。
“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在这一块内容上的空白”,该法律人士说。
<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>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厅(局),解放军军事法院,军事检察院:
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,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:
一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,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。
二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巨大”,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。
三、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厅(局),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,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,在上述数额幅度内,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的具体数额标准,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备案。
<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>
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,根据刑法有关规定,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:
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,构成盗窃罪。
(一)盗窃数额,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。
(二)盗窃未遂,情节严重,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,应当定罪处罚。
(三)盗窃的公私财物,包括电力、煤气、天然气等。
(四)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,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;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,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。
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“以牟利为目的”,是指为了出售、出租、自用、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。
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的标准如下:
(一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较大”。
(二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巨大”。
(三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,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,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,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、的标准。
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年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“多次盗窃”,以盗窃罪定罪处罚。
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,按照下列方法计算:
(一)被盗物品的价格,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。对于不能确定的,应当区别情况,根据作案当时、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,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,以人民币分别计算:
1、流通领域的商品,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;属于国家定价的,按国家定价计算;属于国家指导价的,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。
2、生产领域的产品,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;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。
3、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、生活资料等物品,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,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,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。
4、农副产品,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。
大牲畜、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。
5、进出口货物、物品,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。
6、金、银、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,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;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,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。
黄金、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。
7、外币,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。
8、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,包括古玩、古书画等,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,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。
9、以牟利为目的,盗接他人通信线路、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,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、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;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、移动电话入网费的,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。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,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。
10、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、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、设施而使用的,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。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,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、设施被盗接、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;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、设施不足6个月的,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。
11、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,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;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,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、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。
(二)有价支付凭证、有价证券、有价票证,按下列方法计算:
1、不记名、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、有价证券、有价票证,不论能否即时兑现,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、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。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。
2、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、有价评判、有价票证,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,如活期存折、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,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,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。如果票面价值未定,但已经兑现的,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;尚未兑现的,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。
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、有价证券、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、有价证券、有价票证已被销毁、丢弃,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、补领、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,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,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。
(三)邮票、纪念币等收藏品、纪念品,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。
(四)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,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,能够分清的,分别计算;难以分清的,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。
(五)被盗物品已被销赃、挥霍、丢弃、毁坏的,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,最初形态被破坏的,应当根据失主、证人的陈述、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,按本条第(一)项规定的核价方法,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。
(六)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、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,应当按本条第(一)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。
(七)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,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。
(八)盗窃违禁品,按盗窃罪处理的,不计数额,根据情节轻重量刑。
(九)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,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扣押、追缴、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。
(十)对已陈旧、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,应当结合作案当时、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,按本条第(九)项的规定办理。
(十一)残次品,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;废品,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;假、劣物品,有价值的,按本条第(九)项的规定办理,以实际价值计算。
(十二)多次盗窃构成犯罪,依法应当追诉的,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,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,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。
(十三)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,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。
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,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:
(一)盗窃公私财物接近“数额较大”的起点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追究刑事责任:
1、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;
2、盗窃残疾人、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;
3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。
(二)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“数额较大”的起点,但情节轻微,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不作为犯罪处理:
1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;
2、全部退赃、退赔的;
3、主动投案的;
4、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,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;
5、其他情节轻微、危害不大的。
(三)盗窃数额达到“数额较大”或者“数额巨大”的起点,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分别认定为“其他严重情节”或者“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”:
1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;
2、盗窃金融机构的;
3、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;
4、累犯;
5、导致被害人死亡、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;
6、盗窃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、医疗款物,造成严重后果的;
7、盗窃生产资料,严重影响生产的;
8、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。
第七条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,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:
(一)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,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。
(二)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、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。
(三)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,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从轻、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。
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“盗窃金融机构”,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、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,如储户的存款、债券、其他款物,企业的结算资金、股票,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。
第九条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位处罚金;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款;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,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;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,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。
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“盗窃珍贵文物,情节严重”,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、流失,无法追回;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,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(三)项第1、3、4、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。
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,盗窃信用卡使用的,以盗窃罪定罪处罚。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。
第十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,以盗窃罪定罪处罚。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,为“数额较大”;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,为“数额巨大”;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,为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,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:
(一)盗窃广播电视设施、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,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;盗窃广播电视设施、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被坏广播电视设施、公用电信设施罪的,择一重罪处罚。
(二)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,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,择一重罪处罚。
(三)为盗窃其他财物,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,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;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,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。为实施其他犯罪,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,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,车辆未丢失的,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。
(四)为练习开车、游乐等目的,多次偷开机动车辆,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,以盗窃罪定罪处罚;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,又构成其他罪的,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;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,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;偶尔偷开机动车辆,情节轻微的,可以不认为是犯罪。
(五)实施盗窃犯罪,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,以盗窃罪从重处罚;又构成其他犯罪的,择一重罪从重处罚;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,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,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。盗窃后,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,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,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。
(六)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,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第十三条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,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;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,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,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。